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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5〕 174号 ----
  3. [发文机关] 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5. [成文时间] 2025-09-23 00:00:00
  6. [发布时间] 2025-09-26 19:28:28
  7. [实施时间] 2025-09-26 00:00:00
  8. [废止时间]
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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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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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药监发〔2025〕174 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AG真人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AG真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

  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首都人民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首都人民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

  (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第五条 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受AG真人委托,在AG真人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承担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章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中包含实践技能课程:

  (一)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三)实践技能课程应利用实操演示、动画等多种形式,加强药学服务案例学习,强化执业药师的实训培养,提升培训实效性,全面提高培训质量。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为指导。

  第八条 专业科目应根据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领域不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领域分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等。

  专业科目应根据执业药师所学专业不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专业分为药学专业和药学相关专业。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其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二)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三)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四)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或作为授课(报告)人;

  (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六)取得执业药师类专利成果;

  (七)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训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药品企业、医院等单位合作,共同加强执业药师实践技能培训,培养高层次、骨干执业药师。

  第三章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网络培训系统应具备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具备防快进、防挂课、防替课、防替考等功能。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者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应当涵盖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等多个领域,药学实践类课程师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或药学服务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客服人员,提供畅通的客户服务,通过在线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及时回应解决执业药师的合理诉求。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开始前,将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在每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结束后对本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情况、完成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报送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主动向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提供网络培训系统测试账号及后台管理员账号用于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在监督管理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和问题应及时作出反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有权暂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学时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方式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或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备案认可的研修班,明确授课时数的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足1天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90学时。

  (四)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每篇折算5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六)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或译作,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七)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参加国家级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10学时,参加北京市级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8学时,参加行业协会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4学时。每年最多折算3次涉及此项内容的项目。

  (八)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九)取得执业药师类国际专利或国家专利的,当年度折算为60学时。

  北京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由北京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方式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学时信息应当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做好继续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拒绝整改或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AG真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AG真人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AG真人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